中新網吉林新聞2月15日電 (譚偉旗 楊周)近日,龍井市人民法院審理一起案件。
據悉,被告樸某與金某是夫妻關系。雙方于2001年8月登記結婚。2021年4月,被告樸某以急需資金還款為由向同事李某借款,原告李某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向被告樸某交付了借款。雙方口頭約定借款期限10天。借款到期后,被告僅償還了一部分,剩余借款經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訴至法院請求二被告共同償還剩余借款。
該院通過庭審查明,原告不認識被告金某,對樸某借款的具體用途也不清楚,因與樸某是同事關系,礙于情面才將錢款借給了被告樸某。事后,原告李某及被告樸某均未將該筆借款的情況告知被告金某,被告樸某與金某均有固定工作及收入,對樸某一次性借款的舉動金某也感到詫異。
被告樸某收到該筆借款后即用于償還了個人網貸,借款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因此,可以認定該筆借款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如衣食住行的消費、日用品購買、醫(yī)療保健、子女教育、文化消費等所需。故,該案借款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被告金某無需承擔共同償還責任。
法官提醒,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核心要素就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其本質是共享利益、共擔責任。因此,出借人在出借款項時為了避免不必要的糾紛,應當做到“共債共簽”或“事后追認”。(完)
(來源:中新網吉林)
(編輯:王思博)